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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鄭淯婕高雄報導〕高雄市一名路姓女子為左營區富國路一處廟宇的信徒,去年四月廿五日下午三點四十八分左右,附近住家黃姓女子見路女在廟宇前焚燒金紙,持攝影器材進行蒐證,路女發現心生不滿,在廟宇前方廣場對黃姓女子比出中指,遭判緩刑貳年。
判決書指出,黃姓女子居住在該廟宇附近,因為信徒長期在廟宇前焚燒金紙,影響空氣及住家環境,多次向廟宇負責人反應未果,雙方開始產生嫌隙,去年四月廿五日下午三點四十八分左右,黃姓女子見又有信徒在廟宇前焚燒金紙,便對廟宇外燒金紙的信徒攝影蒐證,路姓女子發現後心生不滿,在廟宇廣場大庭廣眾下,對黃姓女子比出中指,黃女覺受辱憤而提告。
高雄地方法院認定,「比中指」在一般社會觀念就相當於罵三字經,有強烈侮辱之意,且廟宇廣場為民眾出入之地,構成公然侮辱,且路姓女子已有悔意,為一時失慮所犯下,宣告緩刑貳年,作為警惕,以啟自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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